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治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在长治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校党委、校行政联系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事业的助手。校科协是山西省科协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校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秉承长治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个服务”的宗旨,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山西转型升级、振兴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校科协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技工作方针,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按照新时期党对教育工作、科技工作、科协工作的要求,根据我校的工作实际,充分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做好引导和动员工作,构建和完善校内科协组织机构,支持校内基层科协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科协的发展目标是:加强学院科协、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等基层科协组织建设,不断扩大科协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与兄弟院校科协之间、与其他科技机构(团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形成与兄弟院校科协之间、科协和其他科技机构(团体)之间的大联合、大协作和大发展格局。
第五条 校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学校学科覆盖面广、科技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面向社会,促进校校、校所、校企、校政之间的交流合作。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丰富交流形式,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追踪和掌握世界科技发展的方向、趋势,推动教育和科研的发展。引导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深入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建设校园科普网站,面向师生和社会公众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教育、科技创新竞赛、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面向社会开放实验室、标本室、博物馆、实验示范基地等科普场馆,组织师生参与科技周、科普日、科普征文、科普报告、科普创作等活动,制作科普产品、创办科普读物,举办科普展览。整合大学生科普志愿者、科普宣讲团、校内科技社团等力量,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第八条 促进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围绕市场及企业需求,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攻关,组织校内外科技推广活动,将创新要素向企业一线聚集,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充分发挥科协组织“智库”作用,利用科协的组织网络优势,围绕国家、省以及学校发展的重点及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地把科技工作者的个体智慧凝练升华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发挥科协评估评价中心等机构作用,对学校教育、学术、科研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服务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鼓励老科技工作者发扬甘为人梯的精神,发挥“传、帮、带”作用;不拘一格培养青年科技人才;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勇挑重担,支持他们上大舞台、干大事业。配合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工作,支持我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为我校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组织我校科技工作者参加“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活动,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科技奖项的评选表彰,推荐学科带头人等。挖掘和宣传学校科技人才中的先进典型。
第十条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 组织我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向本科生、研究生、青年教师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其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培养优良的科学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和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在校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接纳中小学生参加我校的科技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二条 维护我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权益,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
第十三条 对学校学术科研成果、科普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和向上级科协推荐,对优秀集体和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推动校企结合促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做好人才引进。根据高校实际情况,通过上级科协组织引进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科协,成为校科协会员。校内的学术科技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校科协团体会员。学院科协、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等为校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 有校科协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校科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3. 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 从事教学、科研活动遇到困难时有要求帮助解决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保护的权利。
会员义务:
1. 遵守校科协章程。
2. 执行校科协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 积极支持校科协的各项活动。
4. 反映对校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损害校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校科协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校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会议召开由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
校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l. 讨论并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通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修改并通过校科协章程。
4. 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校科协工作。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3-5人,秘书长l人,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代表原推荐单位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校科协委员会的职责是:
l. 执行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校科协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审议校科协的年度工作报告。
4. 组织开展科协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委员会对为学校学术、科技工作作出贡献、热心科协工作的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设在校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 校行政事业费拨款。
2. 科技咨询服务和各项事业收入。
3. 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在校科协委员会,修改权属科协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