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院2015年7月9日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同日审议,2015年7月10日党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省教育厅核准的《长治学院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4次会议评议,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省教育厅“晋教法[2016]1号文件”《山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7号)》予以核准。学院章程自2016年3月10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长治学院章程》是我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学院章程的核准对推进学院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院长办公室 供稿)